青岛:粮食收购有“八严”
2026-06-25
本报讯(记者 胡增民)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近日,山东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告知书。
告知书明确了“八严”:
严格执行备案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初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向收购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变更备案。
严格规范售粮款兑付。粮食收购主体应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及时、足额向售粮农民直接支付粮款。政策性粮食收购要“一手粮、一手钱”,当场兑付。
严格规范价格行为。粮食收购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
严格计量器具管理。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严禁擅自对计量器具进行调整、改装、破坏其准确度,严禁伪造、篡改计量数据,切实保障计量的公平公正。
严格把控质量安全。粮食收购主体应当配备专业质检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检验,严禁出具不实、虚假报告。一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防止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严格规范台账管理。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粮食经营主体信息、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粮食政策执行信息等内容,应当与原始凭证和粮食流通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严格做好安全生产。加强现场设备、车辆及人员管理,细致排查粮食进出仓、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风险,防止火灾、机械伤害等事故。
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各粮食经营主体要全面规范收购全流程经营行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